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王谦提出辞去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谦辞去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