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刘萍提出辞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芜湖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萍辞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