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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6-18 08:04来源: 市人大浏览次数: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3月13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3月13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土地储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保护、恢复、拓展城市自然调蓄行泄空间,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要求,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编制或者修编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海绵城市指标。

第八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新建区域和已建区域海绵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排水分区、污水集中处理分区的特点,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类别的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健康循环。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环境提升改造等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和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前期阶段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与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特殊地质、特殊工程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的项目,拟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属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类型的项目,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不作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应当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审查,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海绵城市设计,并在建设过程中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施工,确保海绵城市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隐蔽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对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依法报备。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城市水系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

(四)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营维护。

法律、法规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海绵城市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巡查,及时维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同意,承担包括恢复、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二)未将竣工验收报告依法报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城市道路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设施,包括透水路面、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等。

(三)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26日在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住建局局长 朱发沐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定位、方法、路径和实施效果做出了明确部署。2022年4月,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提出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分批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力争通过3年集中建设,示范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海绵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2022年5月,芜湖市成功入选国家第二批海绵示范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安徽省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根据《芜湖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我局起草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送审稿)》。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是落实国家住建部、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相关立法工作要求的切实举措,在示范期内完成海绵城市地方立法工作,对扎实推进我市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虽已印发《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与《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实施细则》,但现行政策文件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从业人员工作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不足,亟需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法制化,用法制的力量来保障海绵城市。

三、起草依据

起草《条例》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参照《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

四、起草过程

1.制定立法计划表。2023年2月28日市住建局制定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计划时间表,并报送市人大、市司法局核准。

2.开展立法调研工作。2023年3月14-17日,市人大董萍副主任带队,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会、市住建局等赴四川遂宁、泸州等城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

3.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2023年3月15日,《条例》正式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预计2023年11月市人大完成第一次审议。

4.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4月13日,《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等30余家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按照立法规定)。

5.市人大印发双组长工作方案。2023年4月17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领导组,下设起草修改小组,明确了立法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6.《条例》立法协调小组首次会议。依据《立法法》,2023年5月22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奚南山召开市依法治市立法协调小组会议,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了讨论,会后起草修改小组根据讨论意见,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

7.召开《条例》论证会。2023年5月27日邀请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等方面专家参加《条例》论证会,征求专家们意见建议并对《条例》修改。

8.召开《条例》立法听证会。2023年6月14日,市住建局依法公开举行《条例》听证会,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关于《条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的意见。

9.《条例》起草情况汇报会。2023年6月20日,芜湖市政府副市长向继辉组织召开《条例》起草情况汇报会,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排水处、上海市政总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起草进展,明确下一步推进方向。

10.开展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6月28日,市住建局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未见《条例》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

11.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2023年6月30日,市住建局提请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经审查,《条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2.开展合法性审查。2023年6月至8月,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轮意见征求工作,2023年8月16日,通过市司法局立法审查。

13.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8月2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通过。

五、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有:总则、规划管控、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责任分工。

第二部分:规划管控。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与衔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部分:建设管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移交使用,并提出建设豁免清单。对海绵城市建设类型、建设职责、设计要求、设计管理、施工职责、建立职责、竣工验收以及移交使用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

第四部分:运营维护。明确运营维护主体、运维职责以及设施保护条款。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提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部分:附则。名词解释与条例施行时间。




关于《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13日在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勇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12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符合我市实际,比较完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表决稿共六章26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支持保障6条内容;第二章规划管控,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类管控、规划许可4条内容;第三章建设管理,包括建设计划、建设要求、豁免清单、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7条内容;第四章运营维护,包括运维主体、运维义务、设施保护3条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建设单位责任、运维单位责任、行政机关责任、责任指引4条内容;第六章附则,包括术语解释、施行日期2条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对于防治城市内涝、改善水环境、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和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