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要发布 > 地方性法规

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1-15 08:01来源: 市人大浏览次数: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23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





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23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确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协调指导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塑料污染治理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协调学校、幼儿园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和有害垃圾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内容。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行业和商场、超市等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同供销社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机关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财政、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体育、民政、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关设施布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投入,推广运用便利化、智能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便民投放。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垃圾房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鼓励通过发放分类垃圾袋、积分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激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车站、码头、机场、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公共水域、江河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铁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九)村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更换、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签订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运输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收集生活垃圾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数量和处理情况等;

(四)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相关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农村就近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其他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运输车辆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的;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24日在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市城管局局长  杨绍华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增长量也与日俱增,给我市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17年,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2019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2020年9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住建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要求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

二、立法必要性

对生活垃圾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并进行相应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源头减量,是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引领和推动此项工作,国家、省、市各个层面都加快了立法步伐,我省合肥、铜陵、蚌埠、马鞍山等地市已先行进行了地方立法,因此以地方立法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大势所趋。我市2018年被列为省级试点城市以来,陆续制定政策性文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8〕2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芜城管〔2019〕6号),试点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行探索和尝试,目前全市2323家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学校,652个居民小区已开展垃圾分类,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政策性文件层级低、稳定性不够,有必要将相关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到地方立法加以确认。同时,我市不同程度存在着各类垃圾混杂、生活垃圾不分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不规范、生活垃圾相关设施建设不足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为防范、减少乃至杜绝上述影响我市环境卫生的行为,需要我市相关部门发挥其相应的管理职能,依法对生活垃圾各环节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85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积极推动地方立法进程,形成可监管、能执法的“硬约束”,这也促使我市急需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文件,进而为相关工作提供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综上所述,《条例(草案)》的制定势在必行,我市的垃圾分类立法可行性已经具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的垃圾分类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 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建督〔2018〕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督〔2019〕108号)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农社函〔2018〕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0年芜湖市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宾馆饭店创建工作方案》(芜商建〔2020〕144号)

《芜湖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芜湖市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芜农工〔2020〕3号)《芜湖市2020年乡村振兴综合示范工作方案》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四、制定过程

1.2019年、2020年《条例(草案)》立法工作

2019年8月,市城管局启动起草工作,成立《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2019年9月初,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中旬,市城管局向市政府请示将《条例(草案)》列入2019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市政府同意报告意见。同年10月下旬,市城管局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城管部门以及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于11月初将意见反馈,市城管局按照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20年,市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新发布的核心要义,以及省内合肥等市已出台条例进行再次修编。

2.2021年《条例(草案)》立法修订工作

按照市人大《关于征集2021年立法项目建议的通知》要求,市城管局重新调整《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立法工作计划,共完成10多次会议讨论修改。2021年3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2021年6月2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02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通过审议。这版《条例(草案)》严格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要求,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管用原则,将内容篇幅大幅调整,力求目标内容明确;二是参照原则,参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省内合肥、铜陵、蚌埠立法表述内容,力争降低省人大审查通过难度;三是一致原则,充分吸纳固废法和住建部若干意见内容。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2月,市城管局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及开发区城管局意见;并在网络和微信同步征求公众意见。2021年4月,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组织行政立法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座谈会议、行政立法专家及市直相关部门论证会,征求与会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充分研究商讨,吸收采纳部分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六、《条例(草案)》的主要亮点

1.明确分类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条例,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包括城市地区,也包括农村地区。

2.明确部门职责。第七条部门职责中,即明确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等22家部门职责,同时把《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源头减量内容从倡导性意见,调整为各有关部门的明确职责范畴。

3.明确生活垃圾配套收集建设。第十五条收集设施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将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纳入内容。

4.明确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十八条管理责任人制度中,规定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同时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由此,通过一系列具体分类,科学、有序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加以确定,明确规范与灵活调整相结合,更有利于实践中确定管理责任人。

5.明确未达标拒收制度。第二十三条未达标拒收制度中,按照不分类不收运制度要求,明确了投放、收运、处理单位的管理职责以及受理责任部门为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七、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三条,内容包括本市生活垃圾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和各部门职责、分类投放管理人及其职责、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理要求、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为《条例(草案)》的总则,包括本条例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和指引、分类基准和指南、基本原则等,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责、相关部门职责、宣传普及、鼓励条款、源头减量和规划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部分为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规定及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与处置单位规范,包括分类投放要求及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及其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与处置单位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内容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未达标拒收制度、考核和激励及举报与投诉制度,并设置应急预案。

第四部分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内容为相关罚则,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分类处置单位不遵守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部分为第三十三条,为本条例的实施日期。





关于《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1月23日在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勇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符合我市实际,比较完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改稿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召开了省级专家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会议报告了条例制定情况。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表决稿共23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分类、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宣传教育、城乡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分类投放要求、管理责任人制度、未达标整改制度、收集运输单位义务、处理单位义务、资源化利用、监督评估、法律责任等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