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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3-10-11 07:52来源: 市人大浏览次数: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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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


(2023年7月21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生态治理

第四章  保护利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管控、生态治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江河、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及列入河道名录的其他水道。

河道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发展、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与相邻城市、相邻县(市)区交界河道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河道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河道管理工作:

(一)长江芜湖段,由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后河、西河、黄浒河、裘公河、黄池河、青山河、扁担河等跨市河道芜湖段,枫沙湖芜湖水域,跨县(市)区的河道,以及列入市级河道名录的其他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涉及河道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道。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研究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岸线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河道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河道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水下电信通讯等设施和妨碍航运安全。


第三章  生态治理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鼓励和支持通过生态护岸、景观绿化、截污治污、堤防修复、滨水空间改造、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护、建设和修复河道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以及临水设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水系连通状况,恢复水系生态流量,维护水系生态功能。

实施水系连通修复,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对水系连通修复工作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圩内水系治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建成区圩内水系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资源利用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科学合理设置调蓄水设施。

鼓励、支持河道生态治理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中水回用,建设尾水净化生态公园。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河道保洁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保洁责任区和责任单位。


第四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九)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报批。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确需填堵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十八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河道其他防护植被,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合理利用河道文化景观。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执法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河道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污染河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道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河道内的航道、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属于长江流域、巢湖流域、引江济淮工程的河道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9月22日在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水务局副局长  马成名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芜湖境内河湖密布、水系发达,素有“半城山、半城水”之称,河道管理事关水生态文明建设,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和基础要素,水环境质量能否改善是衡量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目前,在国家层面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上位法逐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发布施行的背景下,防洪排涝、河道水质、河道环境等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制定条例是以治水为突破口,通过地方立法对相关上位法结合我市河道管理实际进行细化明确,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河道管理法制体系的切实需要。“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河道两岸涉水活动日渐频繁,城市建设开发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保护以及行洪排涝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制定条例,从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靶向治疗,在上位法的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明确规范条款,构建河道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扎实推动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三)制定条例具备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此前,本市制定了《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芜湖市地表水域管理保护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河道水域管理。《条例(草案)》在《芜湖市河湖长制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本市河道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强化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属地主体责任。此外,长三角地区合肥、苏州、杭州、无锡等市已出台地方河道管理条例,为本市河道管理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借鉴。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市水务局即开展河道管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陪同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赴山东济南调研河道管理做法及立法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要求,市水务局成立起草小组,根据前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的资料及基础调研成果开始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22年5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查、审议。在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市水务局按照规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基层意见完善文稿、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等立法工作程序。

市司法局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各民主党派的意见,进行立法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邀请省司法厅、市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和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咨询;根据文稿修改情况,两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多次会同市水务局对接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进行协调、论证,形成《条例(草案)》。2022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4月29日,市水务局通过易政网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无为市政府、市住建局等单位反馈意见18条,市水务局对反馈意见部分采纳之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2022年5月20日,市水务局提请市委宣传部对《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5月30日,通过市委宣传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

2022年6月2日,市司法局通过易政网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共收到市编办、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反馈意见9条,市司法局、市水务局据此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7月6日,市司法局第二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市委督查办等单位反馈意见10条,市司法局、市水务局据此对《条例(草案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条,主要内容为:

(一)依法确定河道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省政府规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职责规定和本市河道管理实际,明确了市、县级河道管理权限,以及明确圩内水系治理职责(第八条)。

(二)强化水系连通修复工作。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市水生态治理实际,强调结合海绵城市建设、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水美乡村建设,实施水系连通修复工作,逐步改善和维护水系生态功能,政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考核评价(第十条)。

(三)明确细化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对管理范围进行原则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对水工程管理范围的规定,细化明确了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第十五条)。

(四)补充了涉河相关行为规范。在国家对河道管理的有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农业用地区域进行耕种,焚烧、铲除或者车辆碾压堤身植被等危害河道堤防的行为进行明确禁止(第十八条)。此外,还结合城市建设过程中随意填堵水域导致排涝不畅的情形,明确要求禁止擅自侵占、填堵、覆盖河道,确需填堵水域的应当先行采取替代和补偿措施实现水域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量等效(第二十二条)。

(五)完善了河湖岸线特殊管制机制。注重与本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利用机制的衔接,明确发挥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在江河岸线特殊管制和利用中协调审议重大问题的作用,强调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依法监管,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第二十三条)。

(六)统筹衔接禁渔、禁钓等河道生态管理机制。捕捞、垂钓、游泳等行为影响河道秩序、环境和水生态。本市此前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划定了禁止垂钓区域,《条例(草案)》与本市禁钓的相关机制相衔接。此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国家、省划定禁渔期、禁渔期之外,明确市、县(市)区划定禁止捕捞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二十八条)。

(七)细化本市河道采砂工作机制。河道采砂分为长江河道采砂和长江河道以外其他河道采砂,目前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进行管理。《条例(草案)》结合河道管理权限和河道采砂管理实际,在具体监管职责方面结合有关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参考江苏省河道立法中关于采砂的规定,明确细化了政府领导协调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八)规范设置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结合省政府规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对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志牌,在堤防及护堤地的非农业用地区域进行耕种,焚烧、铲除或者车辆碾压堤身植被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规定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条例(草案)》结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处罚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了具体的罚款额度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第三十七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关于《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1日在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勇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1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符合我市实际,比较完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改稿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召开了省级专家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会议报告了条例制定情况。7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表决稿共六章25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5条内容;第二章规划管控,包括河道规划、管控范围、岸线管控、采砂管控4条内容;第三章生态治理,包括河道整治建设、水系连通修复、圩内水系治理、污水治理、调蓄利用、河道保洁6条内容;第四章保护利用,包括禁止行为、禁止围垦、河道防护植被、水文化保护利用4条内容;第五章监督保障,包括执法保障、智慧管理、公众监督、监管责任4条内容;第六章附则,包括优先适用和施行日期2条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对于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