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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芜湖河道管理有了专门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8 11:22来源: 市人大浏览次数:


芜湖河道管理有了专门法规


本报讯(通讯员 苏平安 记者 范孝东)记者近日从芜湖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即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条例施行后,将为维护该市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系统推进长江大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芜湖拥有长江干流岸线193.9公里,同时境内河湖密布、水系发达,省河湖名录登记在册的河湖有248条,其中河流172条,湖泊76个。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芜湖市河湖两岸涉水活动日渐频繁,城市建设开发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保护以及行洪排涝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更好推动解决当前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条例从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全局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体现地方特色,对河道的规划管控、生态治理、保护利用等进行了全链条规范,着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机制。”芜湖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表示,条例主动衔接长江保护法,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既重点护好干流岸线,又系统治理入江支流。

条例坚持水岸同治,明确由该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研究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条例坚持统筹兼顾,采用“厂网河湖岸”一体化治理方式,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资源利用率。

针对以往河道管理职责不清问题,条例明确,芜湖市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明确长江干流、跨市河道、跨县市区河道和其他河道的管理职责,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破解“九龙治水”之困。

河道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为加强协同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相邻城市、相邻县市区交界河道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围绕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河道保洁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建立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机制,规定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河道保洁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保洁责任区和责任单位。

同时,为有效解决河道管理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保障。 安徽日报 2024-03-28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