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制定《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和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国家“十四五”规划专门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规定,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健康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公民健康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芜湖建设。二是随着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的卫生整体质量和全民的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爱国卫生工作,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需要立法予以保障。
问:《条例》对爱国卫生工作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政府主导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在部门协作方面,《条例》规定,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在社会动员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依法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构建健康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形成行政动员与主动参与相结合的群众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
在群防群治方面,《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公民应当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规定,爱卫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问:《条例》对健康促进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众主动学习掌握健康技能,养成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合理膳食、心理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健康专项行动,即“三减三健”行动。倡导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减少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对健康的影响。
二是强化健康教育。《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和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和精神卫生教育,传播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积极的理念。
三是完善健康服务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公众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相关防治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戒烟、戒酒门诊。
四是推进全民健身活动。《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和引导公众参加体育锻炼。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支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在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
问:《条例》对环境卫生治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坚持全面治理,突出重点领域。《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车站码头、背街小巷、建筑工地、小餐饮店、校园周边区域等为重点,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是针对难点问题,完善治理措施。为解决动物疫病防控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的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并向社会公告。为解决农村黑臭水体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统筹治理,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因地制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不乱排。为解决饮用水卫生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质量监督以及饮用水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饮用水安全。为解决农村厕所卫生问题,《条例》规定,农村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特点和人流量规划设置数量适当的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逐步扩大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鼓励农村户用厕所进院、入室。
问:《条例》对病媒生物防控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健全防控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机制,根据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
二是明确防控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治理等活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三是加强重点场所防控工作。《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采取防治病媒生物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日常性的预防控制工作。
问:《条例》对吸烟危害控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吸烟危害控制作出规定,《条例》按照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立法要求,对吸烟危害控制作出概括性、补充性规定。《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发现吸烟的,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劝阻。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社会面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爱卫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是爱卫会成员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
三是爱卫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