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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18 08:28来源: 市人大作者:法工委浏览次数:

问:为什么要制定《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答: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定位、方法、路径和实施效果作出了明确部署。2022年4月,住建部、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提出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分批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力争通过三年集中建设,示范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海绵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2022年5月,我市成功入选国家第二批海绵示范城市。随着海绵城市建设的推进,实践中面临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机制不完善、制度约束性不强、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保障。

问:什么是海绵城市?海绵城市设施有哪些?

答:《条例》明确,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技术措施,包括透水路面、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等。

问:《条例》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土地储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海绵城市的规划管控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突出规划引领。在总体规划层面,《条例》规定,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保护、恢复、拓展城市自然调蓄行泄空间,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要求,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在详细规划层面,《条例》规定,编制或者修编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海绵城市指标;在专项规划层面,《条例》规定,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加强规划衔接。为了使相关专项规划之间保持协调一致,《条例》规定,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三是实施分区管控。《条例》规定,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健康循环;城市已建区域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环境提升改造等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四是纳入用地许可。《条例》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和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前期阶段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问:《条例》对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坚持有序推进。《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与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是建立豁免清单制度。《条例》既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又规定属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类型的项目,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不作强制性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特殊地质、特殊工程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的项目,拟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三是实施全过程管理。《条例》建立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全过程管理制度。在立项环节,规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在设计环节,规定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应当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审查,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在图审环节,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施工环节,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施工,确保海绵城市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在监理环节,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隐蔽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对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竣工验收环节,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依法报备。

问:《条例》对海绵城市的运营维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明确运维主体。《条例》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理清行政管理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规定四种不同类型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主体。第一类是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城市水系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第二类是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第三类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第四类是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营维护。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条例》为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赋予了五项义务。第一项是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第二项是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第三项是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第四项是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海绵城市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巡查,及时维护;第五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是加强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同意,承担包括恢复、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报告依法报备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实行“双罚制”,即给予建设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是运维单位的法律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的,依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城市道路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的,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给予警告和处分;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的,给予警告处罚。

三是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