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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9 15:57来源: 市人大作者:法工委浏览次数:

问:为什么要制定《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2020年4月,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2021年11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省内合肥、蚌埠、铜陵、马鞍山等市纷纷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启动较早,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投放参与度与准确率不高、管理部门协同不够、分类收运体系不完善、终端处置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对固废法和我省条例的贯彻落实尚不到位,需要强化法规制度建设,以实施性、补充性立法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问:《条例》如何规定各级各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答:《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体制。

在各级政府职责上,《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在各部门职责上,《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发改、教育、自规、环境、住建、商务、农村、机关事务部门分别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具体工作;财政、市监、经信、文旅、科技、交通、卫健、体育、民政、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是如何分类的?

答:从全国范围看,生活垃圾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上海模式,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另一种是北京模式,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于《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采用的是北京模式,并且我市公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南也采用了北京模式,故《条例》沿用这一分类模式,将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为了便利操作执行,《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确定。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作出强制性规定。《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二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住宅小区、公共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公共水域、交通基础设施以及村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鼓励通过发放分类垃圾袋、积分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激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二是提高分类收集便民服务水平。《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投入,推广运用便利化、智能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便民投放。

三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的义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收集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对分类运输车辆作出规定。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是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运输车辆。

二是对分类运输方式作出规定。运输生活垃圾,须做到“规定时间、规定频次、规定地点”,也就是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

三是对分类运输管理作出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必须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四是严禁混装混运。原则上一辆车只能装运一个种类的生活垃圾,如果是分隔出多个运载空间的车辆,也可以一辆车装运多个种类的生活垃圾,但绝不允许将两种以上的生活垃圾混装在一起。否则一经发现,将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处理。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完善分类处理设施。《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目前我市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已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可满足分类处理的需要。

二是明确分类处理方式。《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其中,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废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供热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三是加强对分类处理的管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数量和处理情况等。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居民自我管理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有利局面。

在政府监管方面,《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

在居民自我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问:《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如何设定处罚的?

答:《条例》本着注重引导、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行“三不罚、三必罚”。

一是对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实行情节轻微不罚、情节严重必罚。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条例》视情节轻重设定处罚。情节轻微、一般或者不严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情节严重的,除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外,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实行即时改正不罚、拒不改正必罚。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条例》的三种行为,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即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违反分类处理规定的,实行按期改正不罚、逾期未改必罚。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违反《条例》的两种行为,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如果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条例》对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在坚持城乡一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上,依照上位法,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作出差异化规定。《条例》规定,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有关行政机关在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