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杰斌等15名代表(弋江区代表团)
主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一、案由
(一)“无废城市”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无废城市”建设与减污降碳、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紧密相连。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对实现芜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省域副中心意义重大。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鼓励类“四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是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中普遍采用的实现固体废物减排的有效手段。垃圾焚烧不仅可节约土地,垃圾焚烧发电还可以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节约能源,实现降碳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纺织、服装等企业2022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565.9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459.95万吨,综合利用率为81.26%;处置量为103.35万吨,处置率为18.26%;累计贮存量为2.67万吨。而且随着我市工业发展,一般工业固废产量还会继续增加,处置压力较大,垃圾焚烧厂协同焚烧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非常必要。
二、案据
(一)根据研究,当前我国垃圾焚烧厂平均负荷率约为60%,很大一部分生活垃圾焚烧厂未能达到满负荷运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工业固废,能有效解决一般工业固废“没地方去”、焚烧企业“吃不饱”的难题;目前我市共有生活垃圾焚烧厂3座,设计日处理能力达3750吨/日,2022年,全市共清运生活垃圾100.09万吨,采用焚烧方式进行处理,日均处理2740吨/日,垃圾量总缺口1010吨/日,其中城北绿洲焚烧厂处理能力2050吨/日,垃圾量缺口500吨/日;城南中电环保处理能力1200吨/日,垃圾量缺口300吨/日;无为海创处理能力500吨/日,垃圾量缺口200吨/日。
(二)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已经成为上至国家下至各地政府以及行业企业的发展共识。这两年,上海、广东、四川、山东、江苏、浙江等地政府都陆续出台措施,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支持垃圾焚烧与污泥、餐厨垃圾、工业固废等协同处置、共建共享;以上各地政府均相继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及管控措施。
(三)根据我省规划,2022年4月,合肥、马鞍山、铜陵三市入选全国“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省政府高度重视,连续两年(2022-2023年)将推动3个国家级“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18个省直部门深入推进我省“无废城市”建设,2023年12月建立省级“无废城市”联席会议制度,梯次推进全省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将“无废城市”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2023年推动阜阳、滁州、芜湖、宣城、池州、安庆6个城市开展省级“无废城市”建设;2024年推动蚌埠、淮南等7个城市开展省级“无废城市”建设;2025年实现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全面开展。
(四)我省合肥市2023年11月也出台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议名录》并发布《合肥市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工作方案》。
(五)通过垃圾焚烧厂协同焚烧处置一般一般工业固废,能有效避免非法倾倒和其他非法处置方式,造成环境污染。例如2018年12月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芜湖“1·29”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该案例当时被选为法院典型案例,据统计,非法倾倒的固废总量达7164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25万余元、鉴定费84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615万余元。12月4日,经审判,浙江两公司因污染环境罪被重罚1100多万,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教训非常深刻。
三、建议
推动我市“无废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推动芜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新芜湖。
(一)迅速掀起建设“无废城市”动员宣传热潮。倡导勤俭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从我做起,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营造人人争做“无废城市”建设的倡导者、实践者的浓厚氛围。
(二)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市政府成立“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出台“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明确废物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四张清单”。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相关生态环境专家调研我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及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较大的相关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芜湖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芜湖市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工作方案》编制提供基础资料。
(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长三角各省市出台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及相应管控措施,编制《芜湖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及相应管控措施并发布。积极推进垃圾焚烧的资源化利用,让能力富余的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在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的前提下,可焚烧减量类的一般工业固废纳入到我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
(五)编制《芜湖市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工作方案》并发布。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建成收集广泛、分类精细、转运便捷、利用充分、处置规范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网络,提升一般工业固废全链条环境管理水平,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无废城市”建设。
(六)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工作方案等编制工作,除行业、生态环境、法律方面的专家外,应邀请我市相关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产废企业专家参与。
(七)为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有效防范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芜湖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芜湖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芜湖市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工作方案》等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自主;资源利用、焚烧协同;城区统筹,郊区自主;便利为民,全程可溯”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编制芜湖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工作要求,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落实一般工业固废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废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委外处理规范。落实一般工业固废源头分类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一般工业固废。产废单位应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管理,产废单位每年3月底前在本市固废管理系统中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填报,相关数据应与管理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转移、处置情况保持一致,并制定当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计划,实现一般工业固废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2.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和处置去向
产废单位应主动推进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对难以利用的一般工业固废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符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清单的一般工业固废可进入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进行协同焚烧处置;难以焚烧减量、不能综合利用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入场要求,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废,可进入本市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3.加强一般工业固废收运管理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废单位可委托有专业能力的收运单位收运一般工业固废,也可以自行运输至处置单位。产废单位原则上应选择与服务本区生活垃圾焚烧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的收运单位,委托开展一般工业固废收运和处置业务并签订服务协议,跟踪核验收运单位按照相关服务协议和处置合同运送至相应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自行运输的产废单位应直接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一般工业固废种类、数量、价格标准、处置去向、污染防治要求等。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根据年度接收一般工业固废计划量安排,优先选择原生活垃圾服务区域内符合入场条件的收运单位或自行运输的产废单位签订处置合同,为签订合同的收运单位或产废单位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开通运输车辆进场权限。运输车辆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及城市管理局的相关要求,进场时落实专车专用。
从事一般工业固废收运或自行收运的单位,应事先与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处置合同。严格落实运输、存储过程中的防渗漏、防洒落、防扬尘等措施,严禁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合收运处置,按专车专用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
4.建立合理的收运处置价格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废单位应当承担一般工业固废的收运、处置费用。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置价格标准由焚烧单位参照综合废物种类、生活垃圾处置成本、市内外市场情况等结构要素,合理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产废单位委托收运单位收运的,收运、处置费用与收运单位直接结算;收运单位和自行运输的产废单位,按照处置服务合同约定的处置费结算方式支付处置费用。市级设施收取的处置费纳入芜湖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平台,并执行平台管理制度和相关审计审价要求。
5.严格落实协同处置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制定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协同处置过程中掺烧比例控制和烟气、废水排放指标实时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排放标准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加强一般工业固废品质监控,严禁接收《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清单》以外种类工业固废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根据生活垃圾物流安排,合理制定一般工业固废进场物流,发挥焚烧设施最优效能;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及时将处置信息反馈收运、产废单位,并定期按照设施隶属情况,向本区或市城管局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情况。
6.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固体废物台账、申报登记等环境管理要求,指导其依法依规做好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工作,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环境监测,依法查处污染物违规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合理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度接收计划,督促企业按批复要求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发现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因满负荷等原因须调整协同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附议代表:戴启豪、甘学静、任芳、刘涛、李秀高、李萍、汪婷、宋现国、陈锦芳、孟娟、姚有燕、高光兴、彭其周、强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