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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介

发布日期:2023-03-15 09:41来源: 市人大浏览次数: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是芜湖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镜湖区、弋江区和鸠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驻芜部队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芜湖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召开。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第十七届,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2年1月选举产生,现有代表381人。


芜湖市人大常委会


芜湖市人大常委会是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改革开放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务委员会。为了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这一规定,1980年8月8日至13日召开的芜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市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39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中共芜湖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全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全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批准任免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芜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